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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今年7月份大學本科畢業,6月入職了一家國有企業,對方在面試時表示是按照正式員工的標準招進去的,入職后因為我還沒有拿到畢業證只能以實習生身份入職。7月拿到畢業證后公司開啟了一個招聘項目,應屆生通過這個項目轉正,公司安排我參加這個項目。項目9月8日正式啟動,于是公司讓我繼續保持實習身份,一直持續到了8月27日,對方突然以“我對工作沒有熱情為由”辭退了我,該公司從始至終沒有實習合同,我有公司6月、7月給我發工資的銀行卡轉賬記錄。
另外公司還有另一個實習生也是拿到本科畢業證后仍在實習,8月28日突然被告知公司要辭退她,最晚8月29日離職,她有公司開具的實習證明,時間涵蓋了她畢業后的兩個月。
我想知道其中是否有違規行為?我和另一個實習生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?能否起訴公司?能得到什么賠償?
我們能拿到的賠償是否是從第二個月x八月?x開始雙倍工資x正式員工工資?x是否要補繳社保?補繳社保和公積金后是不是會失去應屆生身份,能否避免?能不能只賠工資不繳社保?
實習證明是否是對我們有利的證據?
兼職說法是否確認無法成立?x因為沒有兼職合同x
公司可以如何否認我們的說法?我們要準備哪些證據回應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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