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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請求:
1. 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一潘XX之間的二手手機買賣合同關系及借貸關系無效;
2. 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還原告款項人民幣2438元,并支付自2024年9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占用利息x以2438元為基數,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x;
3. 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x包括交通費、打印費等,以票據為準,暫計人民幣1300元x;如果水磨溝區不進行受理則需要5000。
4. 請求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。事實與理由:原告系在烏魯木齊市就讀的學生。
2024年9月22日,原告通過“閑魚”平臺聯系被告一潘XX,意欲購買其銷售的二手iqoo13手機。被告一潘XX以平臺賬號異常為由,誘導原告脫離平臺監管,轉而通過qq、微信進行溝通。為騙取原告信任,被告一潘XX主動向其發送了本人身份證照片,制造交易真實的假象。交易過程中,被告一潘XX以其微信、支付寶賬戶無法收款的事實,并提議以“打欠條”形式提供擔保,進一步麻痹原告。當原告直接向其支付失敗后,被告一潘XX遂引入被告二孫XX,謊稱系其友人可代為收款。原告基于對被告一潘XX所提供身份證信息及其承諾的信賴,于當日向被告二孫XX的支付寶賬戶支付了購機款人民幣2438元。款項支付后即刻被支付寶系統凍結。至此,被告一潘XX以款項凍結為由拒絕發貨。后經原告查證,被告一潘XX在本案交易發生前早已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,完全喪失履約能力與信用基礎,其自始即無履行合同和還欠條的可能。原告隨后嘗試通過其他社交賬號與被告一潘XX交涉,敦促其發貨或退款,但被告均以原有托詞推諉。更具惡意的是,原告通過qq小號試探詢問手機是否仍在時,發現被告一潘XX已于近期將本案合同標的物x即該臺iqoo13手機x通過線下交易方式故意出售予案外人。 該行為發生于合同有效存續期間,充分印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原告財物的故意,客觀上實施了惡意處分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。
被告人潘XX提供的手機號為虛假的,被告人孫XX只有手機號是真的,請問怎么查一下,網上立案一直不成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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